違法違規定增多空套利 中核鈦白(002145.SZ)實控人等參與方被中國證監會合計罰沒超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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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財經APP訊,中核鈦白(002145.SZ)發布公告,公司收到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澤龍通知,獲悉其於2024年4月1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3720240045號),因涉嫌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中核鈦白2023年非公开發行股票、信息披露違法等違法違規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2024年3月13日,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其立案。2024年4月30日,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澤龍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45號)。

經查明,2022年7月,中核鈦白非公开發行A股股票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審核通過。2022年7月至8月,中信中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簡稱中信中證)向中核鈦白實際控制人王澤龍推薦定增多空方案。根據方案,“客戶通過場外衍生品交易台直接實現定增多空套利,提前結算收益,無需等待六個月的鎖定期,通常一個多月時間即可回籠資金和收益”。

2022年9月,王澤龍決定實施定增套利,通過中核鈦白員工持股計劃定向出借券源,並以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投資公司)名義與中信中證开展場外衍生品交易。韓雨辰具體執行套利方案,負責對接中信中證和中信證券。2022年11月,中信中證就掛鉤“中核鈦白”非公开發行股票的收益互換業務與海通證券進行初步溝通。

2023年2月,因某投資公司認購資金不足,爲了將融券額度用滿,王澤龍建議朋友洪浩煒加入中核鈦白定增融券套利交易,洪浩煒參與並以某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1號基金)名義與中信中證开展場外衍生品交易。

2023年2月6日至2月14日,中核鈦白員工持股計劃所持8,800萬股“中核鈦白”股票按照中信中證指定路徑分配到四個私募基金產品账戶,出借期限通過展期和借新還舊續期至2023年9月。2023年2月13日至2月21日,四個私募基金產品账戶融券賣出8,800萬股“中核鈦白”股票,賣出均價約7.63元/股,成交金額約6.71億元。

2023年3月9日,中核鈦白公告本次非公开發行股票上市,股票限售期爲2023年3月9日至9月8日。2023年3月17日至4月6日,某投資公司、1號基金向中信中證申請提前終止所有多頭香草期權合約與空頭收益互換合約,中信中證了結相應頭寸並進行結算。最終,王澤龍通過某投資公司實際獲利58,161,993.37元,洪浩煒、王澤龍通過1號基金分別實際獲利14,193,879.43元、2,475,961元,中信中證未有實際獲利,中信證券融券業務收入爲1,910,680.83元,海通證券收益互換業務收入爲789,445.21元。

中國證監會認爲:一是王澤龍和洪浩煒上述行爲,通過衍生品交易安排,實質參與非公开發行,並以市價融券賣出,提前鎖定與非公开發行股票折扣價之間的價差收益,變相規避限售期規定,違反《證券法》第三十六條、《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等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述違法情形。

二是中信中證爲王澤龍、洪浩煒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行爲制定套利方案、搭建交易架構、提供槓杆資金支持等;中信證券知悉客戶融券目的是定增套利,配合其提供融券服務;海通證券以自己名義按照中信中證的報價指令認購中核鈦白非公开發行股票,客觀上幫助中信中證及其客戶取得股票收益,使得定增套利行爲得以實現;韓雨辰替王澤龍等人出面執行定增套利方案。中信中證、中信證券、海通證券、韓雨辰上述行爲,與王澤龍、洪浩煒共同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述違法情形。

三是王澤龍在洪浩煒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過程中,參與商議定增融券套利方案,聯系並建議洪浩煒加入套利,與洪浩煒共同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述違法情形。

四是王澤龍作爲中核鈦白實際控制人,在中核鈦白2023年非公开發行股票過程中,隱瞞其通過一系列交易安排實際參與非公开發行的情況,導致中核鈦白非公开發行A股股票相關發行情況報告書存在虛假記載,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第四十條等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

中國證監會決定:對王澤龍合計沒收違法所得60,637,954.37元,並處以72,500,000元罰款;對洪浩煒沒收違法所得14,193,879.43元,並處以7,000,000元罰款;對中信中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合計處以46,500,000元罰款;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計沒收違法所得1,910,680.83元,並處以23,250,000元罰款;對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計沒收違法所得789,445.21元,並處以6,975,000元罰款;對韓雨辰合計處以775,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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